日前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1號國務院令,公布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》,自5月1日起施行。 新商標法指出,生產、經營者不得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。 新商標法明確,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、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、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。